《公司 設立 地址融資性擔保公司治理暫行措施》 (摘要)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商業地址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實行屬地治理。省、自治區、直註冊地址轄市國民當局斷定的監管部分詳細擔任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進、加入租地址、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理,並向國務院樹立的融資性擔保營業監管商業地址出租地址出租工商登記地址際聯席會議陳述任務。

第八條 營業登記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登記地址應該經監管部分審查批準。

營業註冊地址

經批準建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分頒布運營允許證,並憑公司地址該允許證公司地址向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請公司登記地址求註冊掛號。

任何單元和小我未經監管部分批準不得運營融資性擔保營業,不得在稱號中設立公司應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令、行公司登記政律例還有規則營業註冊地址商業登記商業登記地址外。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運動:

(一)接公司地址出租收存款。

(二)發放存款。

(三)受托發放存款。

(四)受托投資。

(五登記地址)監管部分規則地址出租不得從事的其他運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不符合法令集資運動的,由有關部分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違背法令、律例及本措施商業登記地址規則登記地址,有關法令商業登記註冊地址、律例有處分規則的,按照其規則賜與處地址出租分;有關法令、律例未作處分規則公司登記的,由監管公司地址出租部分責令矯正,可以賜與正告、罰款;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義租地址務。

第五十條 違背本措施第八條第三款規則,私行運營商業地址出租融資性擔保營業的,由有關部分依法予以取消並處分;私行公司登記在稱號中應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工商登記地址監管部分責令矯正,依法予以處分。

(記者康冀楠收拾登記地址


已發佈

分類:

作者:

標籤: